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加强我市洗砂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促进洗砂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切实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洗砂洗泥的问题整改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高质量完成督察整改任务;坚决打击和遏制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非法洗砂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持续高压震慑;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洗砂长效监管执法机制,促进洗砂行业绿色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主体责任,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洗砂管理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洗砂相关行为,推动属地洗砂行业规范经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压实部门责任,依职能开展砂石“开采、运输、泡洗、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税务局、江门海事局、江门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坚持定期执法与机动执法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水上非法洗砂行为。水利、生态环境、海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轮流牵头组织并且开展打击水上洗砂联合执法行动,增强震慑效力。市各有关部门应对各县(市、区)打击水上洗砂执法行动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开展督导检查。坚持信息共享、情报互通,按管辖范围及时移送案件,区域联动、一体监管,确保不留堵点、没有壁垒。[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税务局、江门海事局、江门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合理规划设置陆地洗砂场,履行陆地洗砂场监管属地主体责任。矿产分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陆地洗砂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规范洗砂行业发展。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海砂等砂石开采监管,依法做好陆地洗砂场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许可,加强陆地洗砂场的砂石来源监管及进出场管理,强化洗砂工作台账管理。水行政主任部门应依法做好取水许可等相关审批许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陆地洗砂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督促陆地洗砂场所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方法、污染物达标排放。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洗砂场所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砂的质量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陆地洗砂场的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依法关停违法违规洗砂场。[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坚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非法洗砂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实现工作会商、联合监管执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信息报送与共享等监管执法机制长效化,完善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洗砂行为,促进洗砂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税务局、江门海事局、江门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一)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负责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公益诉讼的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二)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背后“保护伞”问题;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洗砂等威胁行洪航运安全和破坏生态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收集、固定证据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洗砂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有关法律服务,依法办理涉洗砂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陆地洗砂场管理相关工作,按联合执法安排牵头组织洗砂监管联合执法,严格砂石开采监管。加强陆地洗砂场的砂石来源监管及进出场管理,强化洗砂工作台账管理。依法查处陆地洗砂场涉及非法用地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陆地洗砂场的环境监管,负责陆地洗砂场的污水排放监测,依法查处陆地洗砂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或未依法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行为。按联合执法安排牵头组织洗砂监管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向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加密建筑用砂检测频次,保证砂石原料质量。按联合执法安排牵头组织洗砂监管联合执法。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危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砂活动和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海砂运输的行为;负责对交通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依职能查处工程建设中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
(九)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河道管理,按联合执法安排牵头组织洗砂监管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涉及违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以及陆地洗砂场非法取水或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行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依职能查处工程建设中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建筑用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十)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海域、倾倒海洋废弃物等行为,加强海砂开采执法监管,对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开采海砂、违反环境保护的海砂开采作业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陆地洗砂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无照经营建筑用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十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防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冲洗、浸泡、过滤、倾倒建筑垃圾,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涉及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陆地洗砂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十四)税务部门加强对陆地洗砂场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等行为的监管力度。
(十五)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洗砂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违法行为,按联合执法安排牵头组织洗砂监管联合执法。
(十六)海警部门负责对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非法洗砂问题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完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我市洗砂行业管理。
(二)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监督管理。将非法洗砂问题整改工作、洗砂管理工作列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形成舆论引导。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有关洗砂行为投诉举报途径畅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载体,加大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打击非法洗砂活动、相关违法典型案例以及洗砂管理工作成效的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规范从事洗砂工作、积极维护河道生态环境、航运安全和行洪安全的社会氛围。